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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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如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全部损失175641.25元(含被告***应承担的鉴定费、诉讼费);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被告***垫付款32029.3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18.5元,被告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如东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3668.5元(已从被告***款项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清江浦支行账号:62×××70)。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