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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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 台州市嘉逸天然气有限公司 上海产权交易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协鑫嘉逸天然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21,119,971.21元; 二、被告协鑫嘉逸天然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22,851,216.81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6日起算至2018年2月28日;以22,581,216.81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算至2018年4月30日;以22,299,276.8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算至2018年5月10日;以22,084,371.21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算至2018年5月31日;以21,784,371.2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算至2018年6月11日;以21,389,971.21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2日起算至2018年6月30日;以21,389,971.2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算至2018年7月25日;以21,119,971.21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协鑫嘉逸天然气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清偿责任的,有权向被告协鑫嘉逸天然气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49,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沃金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由被告协鑫嘉逸天然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6,9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协鑫嘉逸天然气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