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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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丹东东方旭龙玻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丹东东方旭龙玻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38,830元,并偿还该借款本金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产生的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30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