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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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 山东鑫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25民初2463号 原告:山东鑫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贾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明,齐河壶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 原告山东鑫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鑫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山东鑫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庆学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晨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