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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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 文登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借款本金187563.6元,支付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账号为37×××73的账户内;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截至2020年4月16日借款利息1079.45元、本金罚息1.61元、利息罚息1.99元。并以187563.6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支付利息,支付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账号为37×××73的账户内;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律师代理费9046元,支付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账号为37×××73的账户内; 四、文登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第一、二、三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要求对位于威海市文登区新港明珠居民小区8号3单元505室的房产在权利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4元,减半收取计2127元,保全费1545元,合计3672元,由***、***、文登金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起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