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东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淮安健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泰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803民初2004号

原告: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庆慧,该行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屹东,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江苏东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郁从贤。

被告:江苏泰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郁从贤。

被告:淮安健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天桂。

原告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东明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江苏泰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淮安健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江苏淮安光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慧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艳

书记员任越

裁判日期 2020-08-18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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