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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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钜晟商贸有限公司 泸县云海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法院 | 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521民初3027号 原告:泸县云海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灵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遵宪,泸县毗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泸县钜晟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泸县云海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泸县钜晟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泸县云海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泸县云海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明金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徐开兰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