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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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东坡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仁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支付理赔款33,833.0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975.9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6,808.9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预缴,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