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一审 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内江市天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内江市天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9月3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腾退所租赁的房屋给原告内江市天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内江市天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欠房屋租金36,900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内江市天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2,42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计48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