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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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攀枝花市国有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攀枝花市白蚁防治中心(攀枝花市公房所)2019年1月至4月的房屋租金3796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结清水电费用并办理退房手续,搬离承租的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店面房屋(现更名为:攀枝花市东区阳光大梯道148号);***承担协助办理上述承租房屋的退房手续和搬离义务。 三.驳回攀枝花市白蚁防治中心(攀枝花市公房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元,由攀枝花市白蚁防治中心(攀枝花市公房所)740元,***、***各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