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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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签订的《天娇名城B区商品房认购书》。 二、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购房款1238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23800元购房款为基数,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年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购房款本金支付完毕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平均值4.06%/年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6元,减半收取1388元,由攀枝花市天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