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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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781民初2104号 原告 李华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敏(系李华君儿子),男,住***。 被告 江雪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雪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李华君借款本金1800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江雪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李森中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莉 书记员陈莉莉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