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闽0781民初2104号

原告

李华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敏(系李华君儿子),男,住***。

被告

江雪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雪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李华君借款本金1800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江雪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李森中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林莉

书记员陈莉莉

裁判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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