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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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安溪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安溪顺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金11160元及违约金(以1116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租金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16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