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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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5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775524.79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继承张可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775524.79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6元,减半收取853元,由原告***负担56元,由被告***负担4971元,由被告***、***在继承张可遗产范围内负担4643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诉讼费账户(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32201988736051506061、建行万达支行,汇款请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