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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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闽0503民初96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聪迅,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杰聪,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昆,福建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与***于2019年10月23日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书》;2.***立即向***支付出资款117209元及资金占用费(以投资款11720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经朋友介绍,***与***认识,双方协商共同出资丰泽区它宠宠物店。2019年10月23日,***与***签订《股东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出资方式、金额及时间、经营方式等内容,其中***出资金额为121992元,占股比例为51%;***出资金额为117208元,占股比例为49%。协议签订后,***已依约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将出资款117208元转入协议约定的第三人郑璇银行账户,但***至今仍未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根据协议约定,由***担任执行店长,负责整体经营上述宠物店,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收入不入账、账目不清等情况,且拒绝向***提供账目、单据等相关经营情况材料。***的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导致《股东合作协议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已无法继续合作经营,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应依法向***支付其已缴纳的出资款117208元及资金占用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于2019年10月23日签订的《股东合作协议书》于2020年9月3日解除; 二、***应向***返还出资款80000元,分5期付清,具体如下:***应自2020年10月起,于每月1日前支付***15000元,直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最后一期付款数额为20000元);上述款项应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惠安东岭支行,账号62×××87; 三、如***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视为所有欠款提前到期,且***应返还给***的出资款数额调整为117208元,***有权就***所欠的投资款117208元及该款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扣除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已支付的款项,一次性向本院申请执行; 四、***按本调解协议约定付清上述款项后,***与***之间关于本案的纠纷就此了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888元,减半收取计2444元,由***负担1198元,***负担1246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达婧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洪希文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