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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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探望权纠纷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每月可探望婚生子张某两次,***在行使探望权时,***有协助的义务,具体时间、方式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周六,由***到***住处(或双方自行协商地点)进行探望,具体时间可由双方根据张某的生活情况协商安排,探望时间为2个小时,协商不成的,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周六上午九时至十一时(或双方自行协商时间);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