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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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商丘正大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河南明众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车辆损失7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4元、评估费4,5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或上诉期届满7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84元(汇入账号户名:商丘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账号80×××11注明上诉费)。在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将收据递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