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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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费共计357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计34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