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郑州明泰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郑州明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35787.2元及利息(以335787.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从2018年8月16日起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被告郑州明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