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公司赔偿原告***房屋损失201645元及车损13179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公司赔偿原告***救援费27100元。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6元,邮寄费40元,评估费6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0 |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