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1-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公司赔偿原告***房屋损失201645元及车损13179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公司赔偿原告***救援费27100元。

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46元,邮寄费40元,评估费63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林浩特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0
发布日期 2019-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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