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行政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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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怀宁县万久食品厂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案由桐城市人民法院管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七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决定自行审理; (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决定由报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