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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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含山县国家粮食储备库
含山县省级粮食储备库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含山县省级粮食储备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70042.8元及利息【利息以1670042.8为计息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计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算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马鞍山市金马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21元,由被告含山县省级粮食储备库负担。鉴定费84000元,由被告含山县省级粮食储备库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8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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