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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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黑0811民初57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58800元(注:利息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现暂从2015年3月17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20年3月25日、按月利一分二计息58800元整,分别为一是14.5万元本金对应利息从2015年3月17日至2017年1月25日,利息38280元;二是4.5万元本金对应利息,从2017年1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利息205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系朋友关系,2015年3月17日,被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拿出14.5万元借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现金14.5万元,借期3年,月利一分二。被告于2017年1月25日归还原告本金10万元。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多次催要但均未果,被告现在躲避原告。原告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偿还,构成违约,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借款本金45000元,并自2015年3月17日按月利率1.2分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给付之日止; 二、若***、***不能按上述时间偿还借款,则继续以尚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分计算利息; 三、***、***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10万元借款本金2015年3月17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的利息3828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88元,由***、***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孙晶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