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兰州市城关区美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市城关区美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73300元,并偿还2019年5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全部逾期利息(按年利24%计算),利随本清;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市城关区美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30250元,并偿还2019年4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全部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市城关区美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140000元,并偿还2019年4月2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全部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利随本清;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兰州市城关区美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59000元,并偿还2019年4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全部逾期利息(按年利24%计算),利随本清;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8322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2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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