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10000元; 二、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7908元; 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3505元; 四、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9579元; 五、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300元; 六、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七、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31863.72元; 八、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营养费3000元; 九、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 十、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后续治疗费5000元; 十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354.32元; 十二、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900.33元; 十三、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50元; 十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给付共计107860.37元,均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1元,由原告***、***负担1334元,由被告***负担2287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7-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