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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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6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6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变更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6民初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的医疗费33284.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4800元、误工费16200元、交通费1600元、残疾赔偿金29653.75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985.1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鉴定费1600元,共计91278.58元。由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蒲城县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其中的80%即73022.86元(被上诉人已付上诉人***39000元,从赔偿款中予以扣除),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78元,由被上诉人蒲城县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连带负担737元,由上诉人***负担23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87元,由上诉人***负担2400元,由被上诉人蒲城县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连带负担18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