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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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4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 二、泾阳县XX镇XX村XX村XX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宝英、任某甲、任某乙各补发征地补偿款10667元(共计3200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泾阳县XX镇XX村XX村XX小组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泾阳县XX镇XX村XX村XX小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