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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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 赣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赔偿原告***6095.88元,品兑此前已支付的4500元,尚需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595.8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川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20000元,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16069.43元,合计236069.43元。品兑此前已支付的10000元,尚需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26069.4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且直接汇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遂川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赣州银行遂川支行,账号:28×××0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2元,减半收取计2381元,鉴定费9000元(***预交3000元、财保遂川支公司预交6000元),合计11380元,由原告***负担35元(受理费),被告***负担11346元(含受理费2346元,鉴定费9000元)。原告***已预交5380元,被告财保遂川支公司已预交6000元,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径行给付原告***5346元、被告财保遂川支公司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