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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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和信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北京和信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和信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剩余房屋租金、卫生费共计一千四百二十六元; 三、被告北京和信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房屋押金一千二百五十元; 四、被告北京和信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中介费八百元; 五、被告北京和信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二千五百元;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和信世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