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特克斯鑫疆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反诉原告(被告)***退还170,900.8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846元。反诉费1859元,由反诉被告(原告)***负担18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