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荣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市黄河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泰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包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包头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818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刘丙辰

人民陪审员李天合

人民陪审员王 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郑璐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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