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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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牧原农牧有限公司 河南省辉明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9504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5996.18元,以上共计475500.1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汇款帐号:41×××90,户名:宁陵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汇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陵支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304元,减半收取4652元,由原告***负担633元,被告宁陵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负担40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