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市贯东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邯郸市贯东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437628元; 二、驳回原告邯郸市贯东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9元,由被告邯郸市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864元,原告邯郸市贯东装饰有限公司负担4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