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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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分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借款本息173146.94元及2017年7月29日至实际给付止的利息、复利、罚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律师费9425元。 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对被告***名下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北二小区5-15-1-501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51元,公告费56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