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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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汀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支付代偿的保险理赔款108,596.23元、未付保费38,646.63元,合计147,242.86元;并支付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以147,242.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6元,减半收取计1,82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负担120元,***、***负担1,7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日期 | 2020-09-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