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信阳市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信阳市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材料款84882元并从2018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信阳市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垫付款1200元。

上述判决一、二项合计人民币8608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6
发布日期 2020-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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