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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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阳市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信阳市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材料款84882元并从2018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信阳市金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垫付款1200元。 上述判决一、二项合计人民币8608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20-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