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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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南支行 六安田园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002381.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64元,被告***负担6737元,原告***、***、***负担5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