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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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1155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4民初115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郑州浩风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鉴定费、鉴定检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合计341615.21元; 三、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209元,减半收取5105元,由郑州浩风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3266元,***负担18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803元,由郑州浩风通风降温设备有限公司、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303元,***负担25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