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聊城百大电器有限公司
天津市云滨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广桥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聊城百大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广桥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3694.512258万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0月15日,利息985.644702万元,罚息105.421305万元;自2019年10月16日起,以双方合同约定的应还本金数额为本金,约定还款日前的利息按年利率7.5%计算,约定还款日之后按11.25%罚息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二、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广桥支行对被告天津市云滨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天津市塘沽区在建工程及整宗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塘单国用(2018)第××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2010塘沽建证0039,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津(2018)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不动产证明第300053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1079元,由被告聊城百大电器有限公司、天津市云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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