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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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32742.6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保公司萍乡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8538.68元,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21204元(含前期已支付由被告***领取的2000元);由被告***赔偿3000元,被告萍乡市诚鑫达汽车运输公司及被告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发物流服务部对该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项限义务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将赔偿款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的账号76×××75,并注明本案案号。逾期履行,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萍乡市诚鑫达汽车运输公司、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发物流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9-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