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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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2020)辽0624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倒数第2行、第3行“伤残赔偿金1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232元、复印费15.5元,共计185078.46元”补正为“伤残赔偿金1272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232元、复印费15.5元,共计184558.46元。” 二、(2020)辽0624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11行、第12行“交通费的50%计73120元[(127800元+8000元+3538元+6670元+232元)×50%]”补正为“交通费的50%计72860元[(127280元+8000元+3538元+6670元+232元)×50%]。” 三、(2020)辽0624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倒数第4行、第5行“济损失共计74413.78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293.78元,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73120元)”补正为“济损失共计74153.78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1293.78元,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72860元)” 四、(2020)辽0624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8页第3行“赔偿原告贺彬经济损失共计83120元”补正为“赔偿原告贺彬经济损失共计82860元。” 审 判 长 董 妍 人民陪审员 杨炳义 人民陪审员 王春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新殊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