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仙桃市德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鄂9004执恢347号 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德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仙桃市汇友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原告仙桃市德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汇友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仙桃市德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仙桃市汇友防护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德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32357.45元。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仙桃市汇友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国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