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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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泾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不得以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追加***为被执行人。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承担30元,被告***承担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