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长城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城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货款702,020.80元; 二、被告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城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21,060.6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5元,由被告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