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州支行
四川海棠医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海棠医药有限公司在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州支行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88×××90),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11×××04)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仁寿县五社(工业园A区)的房产(产权证书号:仁房权证文林镇字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6-10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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