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9-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
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州支行
四川海棠医药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海棠医药有限公司在乐山三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州支行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88×××90),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的银行存款(银行账号:11×××04)。

上述冻结存款金额以247867元为限。

二、查封四川省卓宇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仁寿县五社(工业园A区)的房产(产权证书号:仁房权证文林镇字第××号)。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6-03
发布日期 2020-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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