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唐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227民初98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唐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迁西县龙凤嘉园******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99591330W。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唐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地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按合同逾期交房违约金万分之零点一按日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12月31日至2015年11月13日违约金4441元(307765元×1443天×万分之零点一);2.要求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1年12月31日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迁西县紫玉街龙凤嘉园四期104三单元301,建筑面积80.87平方米,附属用房建筑面积9.67平方米,房屋总价款307765元,交房日期为2011年6月3日前交付。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价款,被告也应按照合同日期交付房屋,但被告却对于房屋交付日期一拖再拖直至2015年11月13日才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原告,为此被告应该按照合同逾期交房向原告支付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

被告大地房地产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为证明自己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交房款收据,证明2013年6月7日交了全部房款;证据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票,用以证明于2015年11月13日缴纳了大修基金;证据3.《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被告已经违约,合同是被告欺骗原告签的字。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大地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签订的关于迁西县西环路东,紫玉西街南侧龙凤嘉园四期104号楼3单元3层03-301号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号为20160615159)。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价款288908元,商品房附属用房价款18857元,总计307765元,并约定被告应当在2015年10月31日前对商品房进行交付。2015年11月13日原告进行收房,并交纳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对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作了如下约定,“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逾期不超过九十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1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一、被告唐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40.0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唐山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春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国敬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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