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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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41055.47元。 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保险费3351.45元。 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代偿金额41055.47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93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负担2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