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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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含同住人员)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广州市文德南路XX园XX号X02房恢复原状腾空交还原告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 二、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将2018年5月23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支付给原告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按1337.6元/月计付);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至交还广州市文德南路XX园XX号X02房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由被告***按照上述标准逐月向原告广东省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日期 | 2020-09-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