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0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截至2019年10月4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3232.29元、利息18076.60元、其他手续费21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1736.27元,以及从2019年10月5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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